本报讯(记者 张丽霞)“30元公交卡押金到底该不该收?”自北京开始,上海、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公民“较真儿”公交IC卡押金的官司。市民赵正军状告市物价局违法批准公交公司收取押金一案近日被驳回。
4月5日,市民赵正军前去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办理IC卡被收取30元押金。他认为,这是市物价局违法批准收取押金所致。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郑州市物价局的(2001)05号文件违法,撤销每张公交卡收取30元押金的规定。4月15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6月5日,法院驳回原告赵正军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赵正军认为被告2001年7月13日制定的郑价金(2001)05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了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另外,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电子车票(IC卡)价格的通知并非针对某一个乘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