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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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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庭审须经高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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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庭审须经高级法院批准
审判公开 遵循三个原则
中原网  日期: 2007-06-15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审直播、转播予以规范。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

  针对“依法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针对“及时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还就“全面公开”提出具体要求:“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意见》明确,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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