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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本月底实施后
国家机关用车不再免税

中原网  日期: 2007-06-17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王全堂 马顺发)6月15日市、区地税部门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记者获悉根据该办法本月月底征管系统调整到位后,车船税将实施新标准。届时全市由财政负担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自用车辆也将如实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不再免税

  宣传活动富有针对性。比如,面对机关事业单位,重点宣传新政策实施后,国家机关等单位的车辆将不再免税。据介绍《办法》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支持新农村建设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逾期再缴 要缴滞纳金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按照《办法》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缴已经缴纳了当年度车船税的在办理该车辆的“交强险”时凭完税凭证不需再缴纳车船税。

  面对市民“逾期缴纳车船税缴不缴滞纳金”的疑问二七区地税局负责人解释自2008年7月1日起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的投保单。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每日按照应纳税款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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