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太原6月17日电(记者 胡靖国)记者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法院对宁武县委原副书记杨建军等四人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窝藏、转移赃物、介绍贿赂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建军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杨建军的妻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杨建军的女儿和司机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杨建军从2001年8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宁武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人索取贿赂10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侵吞公款3万元。此外,杨建军及其妻子马清秀个人和家庭财产以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达931万余元;且二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最终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建军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