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志刚)昨日记者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明确保健品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据了解,新规定对保健食品命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治理当前保健品名称混乱,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根据新规定,保健品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要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所定的名称,要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还要求,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为了遏制当前存在的保健品生产企业无中生有地宣传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还特别规定,保健品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同时,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