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一博 通讯员 李富强)大白天在地下停车场实施抢劫,被告人刘群东昨日被管城回族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10月27日下午4时许,娄女士在人民路丹尼斯购物后,来到南地下停车场准备驾车离开,刘群东从左后车门进入车内,持刀将娄女士胁迫到车后座中间,将娄女士携带的4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又用绳子将娄女士双手绑在驾驶座后方,先后用透明胶带和毛巾封堵其口,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车将娄女士带至其位于南阳市卧龙区的家中。10月28日8时许,刘群东驾车外出期间,娄女士挣脱绳索后逃出并报警。11月16日,民警在渑池县将刘群东抓获。
经郑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娄某右腕部、左手背部及前胸部有条状划伤,伤情属轻微伤。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中心鉴定,娄某的“雪佛兰”汽车价值138300元,三星手机价值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