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冯海明)李先生把面包车停在巩义市某医院停车场,并交纳2元钱费用。等他来取车时,却发现车辆丢失。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李先生全部车辆价款2.8万元。
2005年9月24日,李先生驾驶朋友的一辆面包车停放在巩义市某医院停车场,按收费标准交了2元钱,并领取停车收费发票。下午8时左右,李先生发现车辆丢失,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不得不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赔偿给车主,并把医院告上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先生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医院对李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医院仅收2元的费用,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损失8000元。接到判决,李先生及医院均表示不服,当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先生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车辆评估费及交通费。医院方面称,医院停车场收取的只是占位费,而不是保管费,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双方即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医院称其停车场收取2元钱是占位费的理由不充足,李先生请求足额赔偿的理由充分,故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损失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