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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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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八大风险

中原网  日期: 2007-06-21  来源: 郑州日报  
  上海高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中发现并提醒投资者

  新华社上海6月20日专电(记者 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表示,上海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中发现,证券市场存在八大风险,投资者应加以警惕,防范风险。

  2003年至2006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案件547件,诉讼标的额达101亿元,平均每案约1850万元。这些案件中,不少涉及公共资金违规入市。在上海市高院和一中院、二中院受理的317起案件中,涉及大型国企资金违规入市的69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的25件,标的16亿余元;涉及社保基金的2件,标的近1亿元;涉及房屋维修基金1件,标的2.6亿元。

  上海高院表示,首先,在大多数公共资金违规入市案件中,资金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资金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所谓的“诚信”,在股市下跌时,资金损失往往非常惨重。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资金进行犯罪,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其次,证券公司破产容易遗留资金缺口风险。目前,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损失惨重。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及时补足,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第三,国债回购存在风险。由于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这些资金便通过购买国债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国债回购中,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登记结算公司又不审查单个客户是否同意进行回购。只要账户做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就可以作为质押品随时清收回购资金。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出现困难,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即会出现“有去无回”的情况。

  第四,委托理财应谨防“保底条款”不保底。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对于“保底条款”,法院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出发,一般认定无效。

  第五,谨防上市公司恶意不实披露信息。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上海法院表示,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第六,碰到兜售非上市公司股票,要提防上当。当前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除有少量通过证券业代办转让系统交易、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转让、司法拍卖抵债外,其他流通渠道基本都涉嫌非法交易。法院提醒投资者,股票交易一定要在国家指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要轻信所谓的“原始股”“海外上市”等谎言;适当了解美国股市情况,不要把场外柜台交易板块混同为纳斯达克市场。

  第七,不要盲目购买权证等证券创新产品。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品种推出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投机氛围浓厚。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极易受损。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

  第八,谨慎投资私募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也非常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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