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今后,居民个人在养犬前,必须先与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行为方能进行。昨日结束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审议修改的结果,《条例》取消了对遛犬时间的限制,但是扩大了对遛犬场所的限制范围。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养狗要签“保证书”
为增强城市养犬居民的自律意识,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以此提醒养犬人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在养犬过程中行使相应的义务。
同时规定,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针对小区的养犬管理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不限制遛狗时间
《条例(草案)》中规定了禁止遛犬的时间,即“每日的5时至8时之间及19时至22时之间”,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款可操作性不强,鉴于国内大多数城市对此没有限制,最终予以删除。
但是,为保证市民活动场所的秩序,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遛狗场所的限制,明确规定,遛犬“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未注册罚款1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居民养犬必须要进行注册登记,每年要进行复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将暂扣犬只,并处以每只2000元的罚款。
但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罚款数额过高,将不利于督促养犬人积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最后修改为“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处以每只1000元罚款;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