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庆)坐出租车意外被撞伤,出租车司机还是酒后驾驶,可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自己胳膊骨折了受罪不说,还要整天为讨回医药费而奔波,因为交警队说不调解了,郑先生不是当事人。
昨天上午,记者在上街区交巡警大队门前见到了胳膊上打着石膏、吊着绷带的郑先生,他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今年5月30日,他从周口到上街后,乘坐一辆出租车去办事,路上出租车和一辆大货车相撞,他的胳膊被撞得两处骨折。在上街区医院住院20多天,仅医药费就花了两万多元,出车祸的两车司机至今一共赔了他4000多元,就再也没有露面。
6月30日,郑先生收到上街区交巡警大队事故科于6月22日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称,郑先生是此次事故中的受害人,发生事故的大货车和出租车承担同等责任,且认定书中专门注明,出租车司机薛某是酒后驾驶。
拿着《认定书》,郑先生多次找到上街区交巡警大队事故科,希望能够与发生事故的车主协商把医药费赔给自己,但一直没有结果。
郑先生告诉记者,6月22日就作出的事故认定,却一直到6月30日才通知郑先生,而此时事故双方的车都领走了,申请法院保全的时间都没有,原本应该积极协调事故妥善解决的事故科,却对此事一拖再拖。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找到了上街区交巡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吴意桥。吴意桥说,郑先生8天后才收到事故认定书,是因为这个认定书没有必要给郑先生,他不是事故中的任何一方,给他没有用,最终给他一份是考虑到他家是外地的,才给了他一份。至于接下来如何处理,吴意桥告诉记者:“我们不调解了,调解不了!”
就这位事故科科长的解释,记者咨询了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樊鸿烈。樊律师说,就目前情况看,公安机关至少存在着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现象,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吴科长所说的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事故处理中不是当事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