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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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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嫌疑人 可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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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明确宽严相济执行标准
九类嫌疑人 可不予批捕

中原网  日期: 2007-07-03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一博 通讯员 张胜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又能有效发挥轻缓刑事政策的功效?记者昨日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并于即日起全面实施。

  新标准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其他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检察机关规定对以下九类情况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残疾人或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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