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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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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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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翻番
新标准出台 达不到标准应予补发
中原网  日期: 2007-07-03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娜 通讯员 吴艳君 高贵)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将比原来增加一倍。

  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于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新标准执行,即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通知要求,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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