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柴雅琳)中牟县农民范照民手扶网通公司的线杆在水塘中捞鱼时猝死,昨日,这起线杆事件引起的上诉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6年6月30日上午10时,中牟县大孟镇茶庵村农民范照民在自家院西边的水塘里下水捞鱼,因怕滑倒,他伸手抓住网通公司在该水塘内的线杆上的拉线,这时,范照民突然倒在水中,被现场的儿子范伟杰等人救上岸后,不治身亡。
范照民的妻子孟小泉和女儿范素娟、儿子范伟杰认为范照民是被电击身亡,因此将中牟县供电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告到了中牟县人民法院。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范照民的死亡原因不排除触电死亡。
中牟县法院一审认定,县供电公司对范照民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通公司的线杆顶部有金属环与拉丝相连,存在带电的可能性,因此,判决网通公司中牟分公司赔偿范照民死亡而形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的50%,即4.2万元。
判决后,网通中牟分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