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梁 刚)七旬老人翁某在家睡觉时,电视机突起大火。昨日,翁某将销售厂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销售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烧毁家电的采购费用共3850元,并支付预期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管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5年2月27日,翁某在郑州易初莲花紫荆山路店购买了一台长虹彩电。2007年5月28日晚上9点左右,翁某看了1个小时的电视后,用遥控器关掉电视上床睡觉,一个小时后,翁某被浓烟熏醒,起床一看,电视机竟燃起近1米高的大火,翁某急忙切断电源,扑灭大火。在此次事故中,翁某家的长虹彩电和冰柜、DVD、空调被烧毁。
翁某介绍说,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到惊吓,他再也不敢看电视,并出现失眠、神经衰弱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刺激性精神恐惧症。翁某认为,电视销售厂家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