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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要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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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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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郑筱萸受贿渎职案剖析
中原网  日期: 2007-07-11  来源: 郑州日报  
  核心提示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在共和国原最高药监官眼中,这不是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寻租”的本钱——近10年时间,他以权谋私,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面对责任,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

  2007年7月10日,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肃贪·反腐风暴席卷药监界

  2007年5月29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郑筱萸案一审宣判。被告席上,郑筱萸神情落寞。

  “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天,从郑筱萸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算起,走过了9年;他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退休,不到3年。

  事实上,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郑筱萸离职前后,一场反腐风暴在中国药监系统迅疾掀起——

  2002年,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折合约400万元被判死缓;

  2005年7月,曾担任其秘书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拘;

  2006年1月,同样曾担任郑筱萸秘书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被立案;

  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郑筱萸及其妻儿被正式立案调查……

  随着调查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元、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撕开。此后,他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逮捕……

  郑筱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郑筱萸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寻租·权力家庭受贿649万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余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9年间,从每月2000元的顾问费,到一笔免去近200万元住房首付款,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与家人的受贿行情“水涨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和母亲一样,其子郑海榕也很会“赚大钱”: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5年底,他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郑筱萸的权力,却成了他与家人获利的“摇钱树”。

  2002年2月,李某某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郑筱萸当即安排秘书,带李某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的郝和平。就这样,李某某企业的注册材料很快获国家药监局批准。1999年到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一路绿灯。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的1万元钱,共计70余万元。而他却没为企业工作过一天。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东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公司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打招呼,最终获批……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得知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地发文同意。为此,药厂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膨胀,郑筱萸无所顾忌地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年至2005年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给郑筱萸“上供”,郑筱萸前后笑纳了11万余元。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亲自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

  这一点,药商们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

  这一点,郑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对金钱的贪欲,使郑筱萸一步一步走向堕落、走向毁灭。

  错位·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1998年3月,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经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对这些“红夹”药品,仅以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甚至对刚提出GMP申请和准备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也换发了批准文号。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GMP认证,仅代表药品生产过程合格,难道还能代表药品有疗效吗?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药品变成合法药品。

  专项工作进行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同一时期,正是郑“掌门”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黑洞·“带病”审批留下隐患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药监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建议:缓发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一年后,郑筱萸从“掌门”位置退休,这个造假获得的批准文号仍未被撤销。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爆发,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警钟·腐败分子不容藏身

  “郑筱萸被判死刑!”

  一审消息一经公布,便成为各大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对于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这个结果,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最好证明。

  “郑案的审理,寓国家反贪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贿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郑筱萸案的发生,再次敲响警钟。前车之鉴,警醒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定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严律己。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中央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郑筱萸案又一次向全党全社会警示: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权威刑法学专家称

  郑筱萸案量刑适当

  昨日,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三位权威专家。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缓,是因为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情节。

  危害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郑筱萸案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郑筱萸身居重要岗位,多次收受巨额贿赂,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退赃坦白不够从轻量刑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

  高铭暄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判决与死刑改革不矛盾

  赵秉志说,本案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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