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张春香 石青云)身为省打击非法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却在查处非法招生案件时收受50万元贿赂。昨日,王盘云被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4年6月,河南省公安厅、监察厅、教育厅联合成立“河南省打击非法招生活动办公室”,省公安厅副处级调研员王盘云兼任副主任。2005年9月,“省打非办”对河南某大学与郑州某民办学院联合开办的新联学院非法招生案进行调查。该民办学院院长孔某以新联学院的名义,送给王盘云价值7200元的笔记本电脑和价值6500元的摄像机各一台,并许诺给王盘云购买轿车一辆。2005年10月5日,孔某购买了一辆价值42万余元的奥迪轿车,将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但一直由王盘云占有、使用。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盘云否认自己受贿汽车的事实,称该车并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孔某借给他使用的。法院审理认为,王盘云在查处违规招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办案人员表示,该案适用了今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以“借”代替贿赂、以收受干股等形式受贿等10种新型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