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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优先建安置房
我市出台相关政策 首次规定安置开发比为12 配套商品房遵循90、70新政
中原网  日期: 2007-07-21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裴其娟 实习生 马真)城中村改造“摸着石头过河”的局面将改变,昨日,市政府正式下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据悉,这是我市自2003年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以来,首次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出台相关政策。

  不足15亩城中村可连片改造

  根据规定,282平方公里建成区内(不包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中村,达到一定规模均可实施城中村改造。市规划局局长王鹏对此解释为:凡面积达到15亩以上的城中村可单独审批,不足15亩的可与土地富余村联合申请,也可与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

  集体土地须转国有

  城中村改造审批之前,村(组)使用的土地,须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转为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改造方式主要有两种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区政府批准,村(组)可自行筹资进行改造,二是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

  12安置开发优先安置村民

  按规定,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即在城中村改造中建设1平方米村民安置房,可同时建设2平方米商品房,多余的土地收归土地储备中心,杜绝开发商借城中村改造之机过多圈占土地。

  城中村改造坚持村民优先安置原则,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将村民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至晚应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其中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进入专用账户,与市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政府严格监管。

  配套商品房坚持90、70政策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对此,市规划局局长王鹏解释为,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中,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应不低于总套数的70%。村民安置房不受此项限制。

  三层以下合法房可获补偿或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对于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建安置房优惠政策多多

  安置房建设是确保城中村改造稳妥推进的重要环节。文件对建设安置房给予了诸多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和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实行减、免。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等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此外,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也享受到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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