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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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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不捕不诉并非无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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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释疑“宽严相济”
轻微犯罪不捕不诉并非无底线

中原网  日期: 2007-07-31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一博 通讯员 王青 张胜利)“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降低了执法标准,嫌疑人会因此心存侥幸,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也容易导致腐败滋生……”市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执法标准的激烈辩论,为此,市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宽严相济”。

  执法标准是否降低

  “新规定实施后,部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会得到从宽处理。与以往相比,会不会是执法标准降低了?”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说,执法标准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对轻微犯罪所谓的‘当宽则宽’也并非无底线放纵,当宽的内容都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详细的规定。应当说,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反而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会不会导致滥用职权

  当记者问及会不会发生滥用不捕不诉权,以案谋私现象时,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说,为防止办案人员以落实轻缓为名,滥用不捕权、不诉权,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也为了防止对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市检察院实施了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即检察机关案件风险评估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可能引发的涉检上访或其他社会矛盾等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事前须风险评估

  市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抗诉或不抗诉、撤销案件等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处理是否会引起相关当事人的上访,案件的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社会舆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达到统一。

  同时,市检察院规定了四条硬性考查标准:坚持每案必讯;坚持与被害人见面;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工作单位、社区街道、派出所联系;坚持落实赔偿到位情况,对全面符合条件的,才能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说,这项制度为案件质量加设了一个检查关卡,提高了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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