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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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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信访办理可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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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信访办理可申请复查
我市出台暂行办法今起施行 复核重大信访事件可听证
中原网  日期: 2007-08-01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市政府昨日出台了《郑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按规定,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核,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可以举行听证会。该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复查申请3日内审查完毕

  按照规定,信访人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复核的,可在收到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郑州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送达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

  复核重大事项举行听证会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核,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主持,信访人、被复核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或其他人员列席。

  听证会可以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所涉及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信访人和被复核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最终复核决定30日内下达

  市政府还明确规定,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信访人、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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