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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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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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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调整

中原网  日期: 2007-08-03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发出通知,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

  通知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三类。其中,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同时,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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