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昨日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决议,决定罢免包建民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1997年年底至2006年,包建民在任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局长和省质检局局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和业务往来中收受他人钱物48.3万元人民币和8万美元。2003年至2007年年初,包建民在任省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以干部提拔和工作调动为名,收受他人现金64.8万元人民币和2.9万美元。1998年至2007年,包建民在任省乡镇企业局局长和省质监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礼金44.6万元人民币和2500美元。除上述已核实的涉嫌收受贿赂和接收礼金外,包建民还有来源不明的巨额家庭财产。
鉴于包建民涉嫌收受贿赂和接受礼金,丧失了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条件,按照《选举法》和《代表法》规定,决定罢免包建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