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思俊 通讯员 李转变 娄继州)备受社会关注的系列抢劫出租车案,昨天上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杨某、姚某等五人分别判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刘某、杨某、姚某等五人结伙先后抢劫郑州市十八里河柴郭村加油站,并在郑州、中牟等地六次以租用出租车为名,对出租车司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抢劫,共劫取人民币20420元,手机三部和机动车一辆,价值分别为1420元和1225元,并致一人轻伤。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7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