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今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调整,要吸收工会作为成员参加。政府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性意见时,应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提名企业人大代表和企业界政协委员人选,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