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南南 晓华)对电子警察拍摄的照片表示质疑,车主李某将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告上法庭。8月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5月28日,李先生接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告知他的车于2006年7月16日在市区某路段违反禁令标志,其交通违法行为由电子警察拍下,据此,对李先生做出罚款200元及拍照费30元的处罚决定。李先生不服这一处罚,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李先生说,2006年7月16日,他没有开车去电子警察所拍下的交通违法地点,其次,电子警察的处罚违反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李先生认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而被告却只罚不教,将电子眼当作罚款机,为实现罚款的目的,甚至在个别地方,将电子眼设在树丛里,违背了立法目的。因此,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