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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买车竟要 被告支付费用

中原网  日期: 2007-08-15  来源: 郑州日报  
  闽商投资的山西长治市杰昌房产公司,因房产开发纠纷被当地华茂公司起诉。案件判决后,山西长治中院向杰昌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费和150万元实际支出费。170万实支费是如何产生的呢?法院称为了办理杰昌公司的案子,前后共买了6部新车,所以会有170万!杰昌称交费有困难时,法院称“你们要我们法院办的事情还多着呢”。(8月14日福建《东南快报》)

  办案买了6部新车,要被诉方付费,那办案要盖一栋大楼、乘坐直升机,是不是也可以将实支费摊派到被诉方身上?说这违反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是对这个收费办法的亵渎,这已经不是什么霸道的官僚逻辑,也不是简单的部门乱收费。说这是乱收费,已经是对该法院行为的美化。

  我注意到,这篇报道的倾向性比较明显,始终没有出现山西长治中院就此事的官方正面发言,所有来自法院的声音,都是通过记者暗访获得,“法院索要购买6辆新车的实支费”仅是受害者吉昌公司的一面之词,事实可能更复杂些。我也注意到,这些报道来自闽商的家乡媒体《东南快报》,媒体是站在本地商人的利益立场上揭露异地法院的乱收费,混杂着“家里人被外地人欺负”的跨地域维权色彩,带着这种利益立场写报道,报道客观性就难免打了些折扣。如果能听到法院就此事的官方声音,能看到本地媒体报道此事的新闻,会更有利于人们作出客观的判断。

  在“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实下,中国许多部门已形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乱收费习惯,把自己管的行业当成了自己势力范围内的地盘。让被诉方承担与执行毫不相关且远高于实支费的6辆新车费用,这其实就是不折不扣的“强盗逻辑”。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法律通过产权保护和权利保障为每个公民确定了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域,无论私人暴力还是公权暴力,超越法律框架的强占就可视为对民财的抢劫。老百姓向司法寻求保护,法院为办案花了多少钱,就应该依法收多少执行费和实支费,超越这个费用向百姓收取更多的费用,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财产的强占。

  虽然就性质来言,这形同抢劫,可在当下的行政体制和权力系统内部,这种公权出轨行为受到的惩罚要比一般抢劫轻太多太多。平民抢劫那可是很大的罪,一旦查处可能会判好几年,声名扫尽后还会罚得倾家荡产。而以公权名义实施的非法占有,一般都轻飘飘地定位为“乱罚款”,称作“不正之风”,至多称“严重违纪”;处罚也很轻,无非党内警告、罚款、降级、撤职之类。只是如果没有严厉的惩处,今天是霸道地让你承担几辆新车费,明天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呢!                         曹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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