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市政府17日公布第162号政府令,宣布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以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政府令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制止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或者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政府令还要求各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发生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首长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