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孙 燕)为了学费的事情,18岁的女大学生小彤把父亲告上法庭。可一审、二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判决,父亲不必为年满18岁的女儿支付学费。法官提醒大家,为已成年的子女支付学费是中国的传统习惯,但并不会因此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小彤诉称,父母离婚后,她一直和父亲共同生活。2005年8月,小彤被河南某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录取,学制四年,2005年共缴费12200元。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中每年须缴学费、住宿费10660元。而父亲于2004年11月11日小彤满18周岁后,也就是小彤上大学前就停止支付小彤生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上大学后,小彤因学费的问题与父亲发生矛盾,2006年9月5日,她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父亲支付生活费24000元及教育费42200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彤已年满18周岁,系成年人,无权要求父亲为其负担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费用,因此驳回了小彤的诉讼请求。小彤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