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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有的放矢搞好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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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有的放矢搞好法制教育

中原网  日期: 2007-08-24  来源: 郑州日报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正向低龄化发展,在校学生犯罪率持上升趋势,中学生一旦沦为少年犯,日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实践证明,初次犯罪年龄越低,越容易重蹈覆辙。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是当务之急。

  一、未成年人的个人心理原因

  1.攀比嫉妒心理。攀比是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孩子左攀右比,总认为什么事情对他来说都不公平,别人条件比自己优越,从而生出嫉妒进而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有一种夺回应得的冲动。

  2.孤注一掷心理。有的未成年人把人生看作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获得越多。

  3.浓缩人生心理。一些未成年人存在“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的错误人生观。不愿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4.偏激浮躁心理。步入青春发育期的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感情冲动,以身试法。

  5.法不责众心理。一些未成年人认为中国这么大,人口这么多,违法犯罪者众多,被抓的毕竟少数,法难治众。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年龄小,即是进去了也会很快出来,所以作案时肆无忌惮,不计后果。

  6.报复仇视心理。有的未成年人在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受到歧视时或自认为待遇不公时,就发泄私愤,破罐子破摔,以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报复。

  7.老实吃亏心理。一些未成年人认为守法清贫、老实吃亏,于是采取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供个人享受。

  上述心理状态导致少年失足,往往从十二三岁开始,十五岁猛增,十六七岁达到高峰。他们初生牛犊不怕虎,常将泥沼当坦途;善恶难辨,而被坏人拉下水;是非混淆,总把谬论当真理。为满足物质欲望、精神享受,往往不计后果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

  导致青少年失足犯罪的家庭原因有:

  1.失调型家庭。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残缺家庭、离异的破裂家庭、父母双方长期在外打工或感情淡化的松散家庭等。生长在这些家庭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往往缺乏父爱或母爱,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很少接受父母教育,导致他们或性情暴虐、桀傲不驯,或孤独自卑、厌世疾俗。他们对前途没有信心,对生活缺乏耐心,对别人毫无诚心,对家庭丧失爱心。最终导致破罐破摔,即使以身试法,身陷囹圄也不在话下。

  2.愚昧型家庭。一些父母没文化,不知读书用处大。

  3.教育不当型家庭

  (1)溺爱型。爱护孩子是人类天生本能,关心后代是父母应尽义务。但过分溺爱就会适得其反。容易使子女骄横任性,我行我素,走上犯罪道路。

  (2)粗暴型。有的父母恨铁不成钢,以谩骂替代教育,用棍棒求效果,结果是拔苗助长,适得其反。

  (3)放任型。有的家长为了快速致富,只顾赚钱,无暇顾及孩子,任其自由发展。

  (4)身教错误型。常言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父母必须重视自身的表率作用,身体力行,为孩子作出榜样。

  三、学校原因

  多年来,在中小学教育中,一直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现象,从而导致青少年学生在法律知识上盲人摸马,误入歧途。有的学校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对于有违法乱纪苗头置若罔闻或没引起足够重视。

  四、社会原因

  近年来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健康现象腐蚀了部分未成年人的灵魂。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

  五、从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人心理原因出发,对初高中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矫正未成年人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矫正未成年人畸形的需求欲望,使他们树立艰苦奋斗、勤俭朴素的优良作风;矫正未成年人非道德化倾向,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矫正未成年人无政府主义思想,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

  青少年犯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仅靠法律“亡羊补牢”予以制裁,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学校教育应当重视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和学法的积极性,守法的严肃性。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大力宣扬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公正平等、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

  武圣乾 陈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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