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会议听取了城乡规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律师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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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法律有望通过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将获授权先行制定拆迁补偿法规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邹声文 田雨)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建议,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随着物权法施行临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极有可能表决通过该草案。
就业促进法
建失业预警制 预防大规模失业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
据了解,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将严惩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原来的草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规定。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治安。
进一步强化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廖翊)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内容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草案三审稿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就业支持力度。在原草案上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录用标准。”
反垄断法
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须审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针对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事件,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此次进行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删去了“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