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