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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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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作弊将自动锁死
整治非法用工 9万人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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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管得更细照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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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深义答记者问
养狗管得更细照顾各方利益

中原网  日期: 2007-08-29  来源: 郑州日报  
  1.为什么制定《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答:近年来,市区内普遍存在着部分养犬人养犬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犬只随处大小便,严重污染环境;犬只大的吓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市民的生活环境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对此群众反映强烈。我市1999年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出台新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在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方努力,《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8月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养犬人养犬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有着积极的意义。

  2.制定《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哪些论证和准备工作?

  答:2005年,根据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原来的《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2006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就如何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做出指示,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领导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吸纳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同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和省直单位意见。2007年6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6月25日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8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条例》。应该说《条例》的论证工作是充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

  3.制定《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时,确立了“既要尊重养犬人依法养犬的权利,又要保护不养犬人不被干扰的权利”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了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条例》在尊重养犬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养犬人行为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养犬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和公众意识。

  4.《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有4个突出:

  (1)管理体制重心下移,明确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解决了以往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把管理重心放在了最基层。

  (2)突出了为民服务意识,体现了“方便、可靠、快捷”的特点。在注册登记上,各区都设立了养犬人可就近在最短时间内办完犬只免疫、注射电子标签、缴纳管理服务费、注册登记等各项手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统一调配犬疫苗;免疫站点的确定、各免疫站点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对不合格或擅自设立犬只免疫站点的查处等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

  (3)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体现了政府对养犬人、不养犬人和犬只的关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环境安全。

  (4)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对未按规定进行养犬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3000元罚款;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志或者免疫证明的,罚款2000元;对犬只无免疫证明的,罚款3000元;不清理狗粪的罚款200元至500元。对违法养犬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区执法局负责辖区内的违法养犬的查处,市执法局负责对区执法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抗法人员和抗法事件进行处理,保证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20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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