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薛灵 开发)8月29日,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他人10余万元工程款和利息的案件,原告感谢法官为他主持公道讨回工程款。
2006年1月11日,原告申先与被告叶峰等三人签订一份《工程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叶峰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工程价款按施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8元,基础按一层面积的三分之二计算付款方式是,从乙方人员进场开始,甲方付给乙方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以后每结顶一层,付完成工作量的80%,主体结顶后付工程量的97%,剩余3%在主体验收后一月内结清。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为被告方提供了劳务,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尚欠105000元。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在2006年5月15日左右先归还乙方一部分,下欠部分甲方在5月底还清。可是,被告付款11000元后,下余94000元和利息拒不支付而形成纠纷。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峰等三人支付原告申先劳务费94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