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儿子被邻居张家孩子掐死后,母亲韩浪将硫酸泼向了张家大女儿张萌。8月27日,房山法院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者48.8万元。宣判后,无法平息怒火的韩浪和张家父亲在法庭上起了争执。脱下法袍的主审女法官目睹这一幕,斥责张家父亲在当初的赔偿问题上违背良心。(据《京华时报》)
当法官穿戴起威严的法袍,高居庄重的审判台上,心中默念司法中立的原则,会不怒而威,让当事人肃然起敬。法官秉持中立下判,当事人才会接受,才容易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脱下法袍,看到原被告在法庭上因为情绪激动起了争执,法官此时应该做的是及时劝解阻止双方,必要时还可请法警协助维持法庭秩序,而不是抛弃中立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他会想先前的判决是否掺杂法官个人情感偏向而含有不公因素,法官是否偏袒了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提起上诉、信访、上访,从而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案结事未了不说,还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并无端耗费司法资源。
当然,法官是人,脱了法袍还是普通人,也有普通人的七情六欲,也会对看不惯的事动肝火,这是基本的人性使然。但别忘了,法官脱了法袍还是法官,只要是在法庭上,就是老百姓心目中维护正义、秉公执法的地方,法官不能任着性子宣泄个人情感。法官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实在有失法律尊严。
法官只是法律法庭的法官,而非道德法庭的法官。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都是参与诉讼的平等主体,法官只不过起着主导庭审进程的作用,而绝非高人一等的领导者。
法官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个人私情。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理性来审判,而不能感情用事。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时刻要有所克制,不能以感性替代理性。一个合格的法官没有斥责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力。 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