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昨日下午结束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经过此次会议的审议,两部法规作了部分修改。
生态林不得擅自旅游开发
《条例》规定,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无证采伐、移植林木,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焚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或者野炊,狩猎、乱挖滥采野生植物,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修建公墓设立公墓,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等。
《条例》还特别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嵩山禁建与环境不协调建筑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区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禁止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及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
办大型文化活动须经批准
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或以嵩山历史建筑为背景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及其他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在拍摄电影、电视剧或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嵩山历史建筑群外景或局部景观,以及测绘、复制、拓印嵩山历史建筑或其单位文物的,应当持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文物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