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郝亚琳)国家质检总局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可能导致的危害,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和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郝亚琳)国家质检总局8月31日公布并正式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
据介绍,这一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
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