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多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将与《物权法》同时于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的第一项,是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而在现行的物管条例中,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修改后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上述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决定其他“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只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