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引起广泛关注。日前,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去年下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今年6月,省委下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制定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市委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组织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在此之前,我市已在上街区等地进行了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有效强化了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体现了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和关心爱护,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为此,我们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问:报告人具体指哪些?
答: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乡(科)级党员干部。
问: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规定,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以下10种情况,应向组织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什么部门受理?
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要求?
答: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是如实报告。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上报,不得由组织或他人代填代报;二是及时报告。报告人在发生应报告事项的30日内,填写《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每年1月15日前,报告人应将上一年度有关事项再集中报告一次;三是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事项要向上级备案。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进行汇总,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实施办法》规定,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和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问:为什么要实行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事项备案制度?
答: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承担着重要职责,行使一定职权,同时部分干部也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来源。上级组织掌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可以有效延伸监督范围,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他们自觉接受监督、廉洁从政,也为市委全面了解干部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