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市公共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所有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都脱不了干系。昨日,省建设厅联合省监察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城市公共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范围是:在建、竣工和使用的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国家投资的、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渠、立交、广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工程。
责任追究的对象: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与城市公共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人员。
对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工程质量上存在行政过错、或工作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罚款,并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外省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城市公共工程投标,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失职、渎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城市公共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公共工程质量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