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证监会17日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投资者认购的非公开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实施细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规定在3类情形下,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3类情形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实施细则还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以上3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实施细则还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核准与发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