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1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通知》指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通知》要求,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如果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