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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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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着力点
从基本路线高度 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
“四个满意”是公安工作的试金石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
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
建设和谐社会需恰当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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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需恰当的法律方法

中原网  日期: 2007-09-21  来源: 郑州日报  
  陈金钊在《山东社会科学》撰文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法制形势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的理念——这是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司法理念。在这一理念下对于法律方法论我们做如下选择:第一,重视法律发现方法,限制法官造法。成文法中虽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的现成答案,但也不像有些法学家所说法律解决不了任何案件,所以法官的主要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要针对具体案件发现法律。第二,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有条件地运用价值衡量方法。在以法治为旗帜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只能运用有限的价值衡量方法。我们应该在法律明确的地方反对解释,在文义确定的地方认真落实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而对价值衡量方法的运用必须经认真的论证。第四,重视法律推理方法,补充法律文化中的逻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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