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钊在《山东社会科学》撰文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法制形势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的理念——这是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司法理念。在这一理念下对于法律方法论我们做如下选择:第一,重视法律发现方法,限制法官造法。成文法中虽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的现成答案,但也不像有些法学家所说法律解决不了任何案件,所以法官的主要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要针对具体案件发现法律。第二,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有条件地运用价值衡量方法。在以法治为旗帜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只能运用有限的价值衡量方法。我们应该在法律明确的地方反对解释,在文义确定的地方认真落实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而对价值衡量方法的运用必须经认真的论证。第四,重视法律推理方法,补充法律文化中的逻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