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辉)26日省卫生厅公布《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从10月31日起医院名称必须规范并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规定》制定了医疗机构冠名基本格式:省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冠名为“河南省+识别名称+通用名称”省辖市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冠名为“省辖市+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县(市、区)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乡(镇)卫生院冠名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为“所在区(县、市)名(可选)+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学、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医疗机构冠名为“设置单位名+通用名称”。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冠名为“县(市、区)名+个人姓名+诊疗科目名(可选)+诊所(护理站)。
民办医疗机构想申请冠名“河南”、“豫”以及跨市行政区域名称的须达到三甲标准且与现有医疗机构的名称不产生混淆。此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