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奖励。昨日,市政府出台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规定。
市内五区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改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市政府将给予区政府每拆除、改制一台5000元的奖励。对市区内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期完成脱硫治理任务的,一次性奖励治理单位2万元。
各县(市)区政府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辖区内机械化立窑水泥生产线拆除任务的,拆除一条奖励3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辖区内废弃烟囱拆除任务,每拆除一根烟囱,奖励2000元。
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进口、出口同时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和环保部门联网并通过环保验收的,一次性奖励污水处理单位30万元。2007年以后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中水回用率达到10%、20%、30%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各县(市)区政府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对污染物减排工作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奖励。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参加各种年度评奖。对未完成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