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晓光 通讯员 赵晓敏)两名计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假发票收取社会抚养费后据为己有。昨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梁某系登封市大冶镇协助计生工作的一名干部,而杨某则是该镇计生办的一名工作人员。2005年,二人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梁某在收取违犯计划生育对象户吴某等5户的社会抚养费22500元后,由杨某开具社会抚养费假发票,共同将这笔公款贪污私分。其中梁某得款10500元,杨某得款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杨某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退,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分别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为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