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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慈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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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慈善立法

中原网  日期: 2007-10-17  来源: 郑州日报  

  核心提示

  

  近年来,社会上对慈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民政部早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2006年,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出台并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准备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料,草案在内部引发争议,几易其稿,至今未进入下一步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称,慈善事业正在进入一个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大发展时期,所以,预计下一届人大有望制定慈善事业法,较乐观的估计是2008年能够提交审议,2009年前将可能获得通过。

  

  慈善事业亟待发展

  

  在走向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的道路上,慈善行为不可或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激烈竞争中温暖人心的仁德良药,是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观。

  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几起“慈善风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大受助研究生段霖夏中途退学,用善款开办公司,被捐助人告上法庭;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携善款“潜逃”,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缺乏感恩意识,被捐助者从受助人名单中剔除;山东青岛“大善人”王明殿因行善出名,却屡遭“索捐”麻烦。人们反思得出的普遍结论是,我国尚缺乏一部慈善法,对慈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

  2007年5月,身患脑瘤的山西女孩郭小娟得到网友“八分斋”和“南山飞狐”的帮助,获得15万元的社会捐款。6月,郭小娟手术成功后,将剩余的近10万元带回了山西老家,该行为引起非议。8月,组织募捐的“八分斋”和“南山飞狐”代表网友前往山西,要求郭小娟履行当初的口头承诺,公布账目,将剩余善款捐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目前,我国除每年有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6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和帮助。

  “为保障这些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仅靠政府努力远远不够,必须让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互补,政府行政力量同社会动员力量互动,而慈善事业就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如是说。

  按照国际惯例,慈善活动被普遍看成除了市场分配、政府分配之外的第三次分配。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逼近了0.5的警戒线,如果算上城乡居民福利性分配的差别和高收入阶层、公职人员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实际情况还要严重。因此,发展慈善事业,扩大第三次分配,使社会资源分配更趋于公平,显得十分迫切。

  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这份调查让公众把“缺乏责任感”的帽子戴到了中国企业的头上,令很多企业感到“很委屈”。

  2004年,我国国内入榜的135位慈善家共计捐款9.85亿元,约合1亿多美元。而2000年至2004年,美国50名最大的慈善家捐款总额是650亿美元。两者相差达600多倍。

  2002年,我国私人捐赠人均只有0.92元人民币,不到当年GDP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人均私人捐款828.7美元。我国和美国人均收入相比为1∶38,人均慈善捐款相比为1∶7300。

  据安徽省慈善协会副会长陈义明介绍,安徽省慈善协会成立10多年来,共接受和发放善款、善物2亿多元。除2003年江淮水灾严重、全年收到善款激增至4000多万元以外,安徽省慈善协会平均每年所收款额在2000万元左右。而这些捐款当中绝大部分来自省外、境外,源于安徽省富豪阶层的捐款几乎为零。

  2004年年底,安徽省慈善协会收到的一笔最大额的个人捐款,也并非出自富豪之手,而是出自江苏一位七旬退休老人。老人家境并不富裕,乘火车硬座赴皖,一次性捐给贫困群体50万元。此外,2005年百位中华慈善大奖获得者中惟一的安徽人李玉兰,也不过是经营小饭馆的普通个体户。

  以工薪阶层为主的普通市民、大中专学生以及退休老人是目前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掌握巨大社会财富的富人阶层在慈善事业中却屡屡缺位。为此,民盟中央建议,应尽快研究并制定慈善事业法,从法律层面鼓励发展慈善事业。

  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法规条款,对富人的捐赠行为,也没有专门法律加以调整,只是在合同法中对赠与行为有所规定。因此,通过一部立法,来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调节贫富差距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就显得很有必要。

  其实,我们过于习惯地把板子打在企业或富豪身上,却忽略了另一个明显事实:中国90%的公民没有捐过款物,而美国85%的捐款来自民众。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有100多家慈善组织,而美国有100万家;中国100多家慈善组织每年募集到100亿元善款,仅相当于GDP的0.1%,而美国同类数字为GDP的8%-9%,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慈善缺位”不仅仅是企业或富豪的问题,而是社会整体的问题。

  

  乐善好施民族传统

  

  我国慈善事业真正被世人关注,是由于一些重大事件,比如1998年的水灾、2003年的“非典”,这些突发性事件激发了国人的慈善心。

  李嘉诚说:“财富不是单单用金钱来衡量的。能够在这个世上对其他需要你帮助的人有贡献,乃真财富。”有人说,李嘉诚有两个事业。一个是拼命赚钱的事业,名下企业业务遍布全球53个国家和地区,雇员人数约22万名;另一个是不断花钱的事业,他的投入也足以让他成为亚洲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公益慈善家。

  慈善,是对他人的同情和关怀,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和境界,是自我价值的实现和需要。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我们的祖先对“善”字的价值判断有3个要点:一是把“善”看作“大”。《孟子》说:“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二是把“善”看作“宝”。孔子说:“维善为宝。”三是把“善”看作“乐”。宋人罗大经说:“为善最乐。”由这三句评语,足见从善之高尚。

  现代慈善主体是全民化的,它从熟人慈善走向公民慈善。在传统农业社会里,以血缘家庭式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导,亲戚相帮,邻里相帮,基本上是亲戚帮亲戚,熟人帮熟人。工业社会和城市化以后,大家到城里来了,一村一族人在一块土地上相依为命几十年、甚至是几辈子的情况不存在了。大家来自五湖四海,并且随时有可能搬走。这时候的慈善就面向所有公民了。慈善家、慈善工作者来自方方面面,受益对象也是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倡导发善心,行善举,献爱心,增强人们的慈善意识,对于净化人们的心灵大有好处。因为,人们在进行慈善活动的过程中,不仅对有困难的同胞是一种帮助,而且向世人展现出一种对待财富、善用资源的更美好的价值观,对所有人的精神都是一次升华。

  “人帮人才更幸福”,国家已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努力创造人人都愿表爱心、献爱心的慈善环境。

  

  慈善立法

  迫在眉睫

  

  深圳彭年集团董事长余彭年,现年83岁。在“胡润2006年中国内地慈善家排行榜”中,他以捐赠20亿元位列第一位。1988年,他给某省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他却得知,救护车里面的设施被改造,本应用于急救病人的车成了某些领导的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吴玉章认为,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

  吴玉章建议,应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或制定更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性条例,明确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及公开的程序,具体界定如何才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目前国家层面立法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应适度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先在地方立法层面上有法可依。

  也许,中国从不缺少善良慷慨的人,但缺乏让这些善良慷慨得以落实的机制。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都缺少法律明确规定。

  2005年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涉及慈善立法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慈善“立法”一度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认为,目前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的层次不高,不利于维护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提出,政府应通过立法,鼓励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及其所兴办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中应增加以下规定:通过政府向运转规范、廉洁高效、声誉优良的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委托它们为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促进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管理;通过向社会特别需要的社会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等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引导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向公益事业领域转移。

  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当中。比如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慈善事业制度,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那么就可能增强人们对于慈善的信心和热情。比如通过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比如制定一些使慈善事业捐款者更能得到社会尊重、扬名的规定,使得富人们改变自己的一些行为,更多地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慈善事业。

  据了解,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中的公共事业,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因为慈善是有资源的、有资产的、有利益的。

  2005年11月,由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明确提出,要在5年之内,对慈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基本建立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在提交给“慈善立法和政策创新”论坛的材料中指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适应公益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正在开展立法调研。             据《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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