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0月23日专电(记者 赵仁伟)前不久,著名作家余华的作品《兄弟》被起诉侵权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兄弟》并不构成对山东作家王长征的作品《王满子》的剽窃,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6年11月9日,原告滨州市作家王长征将余华、上海文艺出版社和滨州新华书店列为被告,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他自2001年开始着手创作小说《王满子》,于2004年7月7日首次发表于“百灵文学网”。2005年8月,原告发现作家余华所著小说《兄弟》与自己所著《王满子》在人物、情节结构、词句等方面亦存在相似。据此,原告认为余华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和独创性,存在剽窃之实,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出版该书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和销售该书的滨州新华书店也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余华认为,《兄弟》系自己原创小说,虽然出版于2005年8月,但总体构架和人物设置等均完成于上个世纪,跟原告的《王满子》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品《王满子》系在网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余华的《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