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通讯员 崇磊)根据《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及相关文件精神,记者昨日获悉,河南省地税局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
凡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公共交通车船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条件:依法取得城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共交通特许运营资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时间、公交线路和公交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乘车或对普通居民实行月票卡等优惠乘车)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低票价政策,享受政府对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所给予的财政补贴。
由于公共交通车船性质较为复杂,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由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