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冯海明 郑民一)“每月1日、15日回家探望父母”。昨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一起父母状告女儿的案件有了结果,女儿张丽萍(化名)必须每月两次回家探望父母。
张新年(化名)夫妇年过七十,膝下有四个子女,张丽萍是他们的小女儿。张新年的老伴长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除张丽萍外,其他三个子女都比较孝顺,经常回家看望老人,不时地在经济上给两位老人一些资助,张丽萍认为父母对哥哥姐姐偏心,并自2002年起,就对父母不管不问。日前,张新年夫妇将张丽萍诉至法院,要求她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新年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酌定张丽萍每月向张新年支付200元赡养费。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张丽萍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张新年夫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因此判令张丽萍每半月回家探望父母一次。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丽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张丽萍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并主动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