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赵锡正 记者 王一博)郑州市煤炭局原局长丁三友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3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丁三友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受贿百余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今年52岁的丁三友因涉嫌受贿于2006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经荥阳法院审理查明,自1998年至2006年元月,丁三友在担任登封市副市长、政法委书记、郑州市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给他人在工作上的“帮助”和“关照”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曾先后收受26人贿赂共计53次,总计人民币1045000元、消费卡2万元、美金5000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春节前,丁三友利用任登封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对该市的某企业在工作上给予关照后,当天收受该企业董事长程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4年4月份,丁三友利用任登封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市一家企业安全检查时给予帮助。事后,丁三友在其办公室内接受了该煤矿矿长梁某送的5万元感谢费。
2004年8月,到郑州市煤炭局上任才一个月的丁三友,就从登封市一家煤矿矿主赵某的手里先后2次接受贿赂20万元人民币。至此,丁三友已把正常的工作演变成了权钱交易,他不仅是为人“办事”要收钱,而且就连熟人咨询一句话也得付“劳务费”。丁三友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内,利用局长的职务受贿就达43次,共得赃款折合人民币100多万元。
另外,丁三友对家庭合法收入之外的2025952.18元人民币和25000元美金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改判
终审判刑11年
去年11月20日,荥阳市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丁三友有期徒刑15年,丁三友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丁三友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22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鉴于上诉人丁三友所涉受贿事实全部由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构成自首,案发后其又能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丁三友执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