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10月28日电 上海紫中公司股东洪先生要求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却遭到公司拒绝。洪先生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紫中公司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洪先生复制和查阅。
洪先生是紫中公司股东,另一股东刘先生负责管理公司的全部事务。2006年4月11日,洪先生致函刘先生要求停止合作。2007年6月7日,洪先生又发函,称发现紫中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同时又涉及较大金额的诉讼。为此,洪先生将紫中公司告上法庭诉称,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请求复制紫中公司2005年2月至2007年7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紫中公司同期的财务会计账簿。
紫中公司辩称,由于紫中公司的三股东在2006年4月一致同意停止经营,所以不存在2006年4月到2007年7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册。洪先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紫中公司认为,洪先生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目的是不正当的,故不同意洪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又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本案中,紫中公司未能证明洪先生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故洪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